近日,湖北省环保厅按照相关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分配核定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国务院38号文要求,2015年底前我省要完成全省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关系到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量,与企业经济利益紧密相关。各级环保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立即抽调业务骨干组建工作专班开展相关核定工作。请各市(州)环保局明确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工作专班成员,于2015年5月25日前上报省环保厅。
(二)加强工作统筹。各地要将排污权初始分配、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管理三项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在全面参考企业环境统计数据、环评批复允许排放量、原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量等历史信息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实际监测情况、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科学准确地核定初始排污权。
(三)明确职责分工。省环保厅对全省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指导,并负责总装机300MW以上(包括300MW)燃煤发电企业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各市(州)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技术中介机构承担。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排污权初始分配核定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拓宽宣传途径,公开核定要求和核定办法,公示核定结果,及时组织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排污单位开展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的申报,确保工作平稳推进。